2024-07-14
1、辽宁中城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公路路基工程。
2、辽宁中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管道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3、辽宁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05月11日,法定代表人:沈恩伟,注册资本:5,000.0元,地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916室。公司经营状况:辽宁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开业状态,公司拥有1项知识产权,招投标项目30项。
4、辽宁中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是2018-06-25在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湖北路五段3-90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工农业生产、铁路、公路、水运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江河水土资源,促进四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1、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畅通,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铁路车站、列车、铁路与道路相交道口的安全管理。
2、废止《辽宁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第四条 省及铁路沿线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和社会公众应当依法共同维护铁路安全和秩序。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铁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铁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第五条 省及高速铁路沿线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高速铁路安全环境管控协调机制,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5、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铁路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发展地方铁路运输事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地方铁路。
6、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的管理与运营,旨在强化地方铁路的建设与保障,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提升服务质量,并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此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以及《辽宁省地方铁路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1、第五条 省及高速铁路沿线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高速铁路安全环境管控协调机制,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2、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以下称高速铁路)。
3、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所属公路主管部门做好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治安管理工作。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
4、第六条 从事高速铁路运输、建设、设备制造维修的相关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关于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的相关标准,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人员配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5、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车辆维修和运输服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运输从业人员培训。前款所称道路运输不包括城市公共交通。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在其经营场所和客车内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三十四条规定,无证或无效证件从事出租车经营的,将根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由县级以上管理机构勒令停止经营,并根据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运输的安全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家级、省级、县级(市、区,下同)、乡级公路和专用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