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是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第四条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3、法律分析:《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经2008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资质条件、经营资质审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40条,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4、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要求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首先,经营者需要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开展运输活动。其次,经营者需要具备相应的运输船舶和船员,确保船舶的安全、适航和船员的适任。
5、为进一步提高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更好地保障运输安全,提升国内航运业的竞争力,我部对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08年5月26日颁布了新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6、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服务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运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内水路运输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活动。
3、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