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4
1、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如何做会计分录?对于开具货物运输代理费的企业而言,开具出去的发票,需要确认对应的收入和税费,其分录为,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 而对于收到代理费发票的企业,则根据实际情况,计入到管理费用—运输服或者计入到所购进货物的成本里面。
2、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货运代理可以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
3、根据《关于代理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222号文),对从事代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向货主或旅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承运方的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从事代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4、代理业务支出是指企业从事代理业务所发生的营业站点管理费用、 物流企业必须做好代理业务收支的管理与核算工作。堆存与代理业务收支的核算 堆存业务和货运代理业务均属于物流企业主营业务范围,企业必须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等总分类账户,并设置有关明细分类账户进行核算。
5、因为发生成本的同时就已经可以按准则要求确认收入,所以运输公司不需要设定生产成本和制造费用这种成本类科目, 建议你资产负债类科目按需要设定,成本类科目不用。
6、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如果是费用由购货方承担:借:应收账款 贷:库存现金 如果是由购货方负责运输,费用也是购货方负责,那么这部分销售方不做会计处理。
1、对转委托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审判实践中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转托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货主和转委托的货代之间直接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二是转托行为是合法的授权行为,货主和转委托的货代之间直接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2、货代作为客户的委托代理人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在标准情况下,应当是货代以客户的名义向承运人定货代提单仓,承运人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提单注明以货代的委托人为托运人,由货代将提单转交委托人,作为客户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证明。
3、意见书认为,在提单中没有载明要求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合同条款且托运人也没有指示承运人不要放货情况下,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了记名提单的收货人,是履行与托运人之间的提单条款的行为,依据美国法律,承运人不违反提单条款或任何义务。
4、另外,在同等条件下,有“无船承运人”资格(即NVOCC证)的货运代理更为可信。 指定货代与本地货代 正如前文所述,如果外贸订单的报价方式是FOB,那么货物上船后的物流费用与责任由外商承担,故外商会在出货前指定一家货运公司(Appointed Forwarder),让卖家通过这家货运公司把货物运至目的港。
5、从上述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基本性质看,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主要是接受委托,就有关商品运输、转运、仓储、加工、进出口报关、进出口报检、装拆箱等业务服务的一个经营人。因此,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对同一商品的物流活动同时受制于多个合同的制约。
6、委托客户。第四方物流组织一般是在主要委托客户企业与服务供应组织之间通过签订合资协议或长期合作协议而形成的组织机构。参加第四方物流的客户数量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若干个,可以是同行业的,也可以是不同行业的,根据其规模和实力的不同可分为主要客户和一般客户。
案例:1997年,我国WK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WK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
保险索赔案例:1997年,我国WK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场提货,又未与WK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
在经济合同纠纷方面,他代理了上百起案件,涵盖了合作纠纷、货款、抵押贷款、国际货运代理、工程款等各类复杂诉讼。知识产权方面,他处理了十几起专利侵权、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许可使用费纠纷,展现出对这一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敏锐洞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