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1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内运输企业、车辆,是指依据本办法经海关注册登记,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
第八条 用于承运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厢体与车辆不可分隔的厢式货车,其营运人或者承运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对于厢式货车,营运人或承运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海关手续规定,不得擅自操作或损毁海关封志,确保海关监管的有效性。
经营进出口货物转运业务的驳船,需具备海关加封条件的货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船方或其代理人需向船籍港海关申请登记,参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梅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操作。
汽运集装箱过境要求;过境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
法律分析:此备案就是正常的备案手续,不会有什么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三条,运输企业、车辆应当向企业所在关区的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驾驶员应当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3、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辆。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中第十一条中规定: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营运客车就是指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即通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运输产生和获得经济利益。
5、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