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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管理规定(旅客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时间)

2024-09-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的汽车运输(以下简称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维护正常的国际间汽车运输秩序,促进我国同邻国及港澳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和人员的交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策签订的多边、双边汽车运输协定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境入境管理法旨在规范各类人员的出入境行为和交通运输工具的边防检查,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第二章详细规定了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的管理原则。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和外国人的入境出境、境内停留居留,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的边防检查,均适用本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行政处罚主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轻微的警告或五千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处理。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规定了目标,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以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权益。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内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活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市场,保障各方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货物运输(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普通客船、客货船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路运输服务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运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内水路运输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活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年9月26日,国务院在第218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废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并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一修订标志着旧条例的终结,1987年5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被废止。

铁路运营管理规定?

1、第六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列车、车站等场所公告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进站人员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第六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明确了铁路运输的基本原则,包括安全、高效、便捷、公平等。铁路运输应当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提供便捷的运输服务,并保障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铁路运输的管理制度 法律对铁路运输的管理制度进行了规范,包括铁路运输企业的设立、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3、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的运营管理在第三章中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铁路专用线的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根据协议与相关单位共享专用线资源,但必须确保这种共享行为得到市地方铁路主管部门的备案,以确保合规性。(第九条)在定价方面,地方铁路的客货运价和收费标准的确定相当重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1、临时客运标志牌在特殊情况下允许使用,如加班车、接驳车等,必须遵守特定规则和要求。省际和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的发放和管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遵循统一规定。在高峰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配车辆以应对运力不足。

2、客运经营管理第四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第四十五条 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4、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第四章主要规定了旅客运输的管理与服务标准。第十九条中,道路运输线路、班次和站点的设立需统一管理并分级审批,经营权可通过招标或线路调节金等方式确定。运营车辆须经批准,始发、经由和终到地的管理机构需确保其正常运营,不得阻碍。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国际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道路运输条例》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制定本规定。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章着重于经营许可的申请和要求。企业欲开展国际道路运输活动,需满足以下条件: 拥有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且经营年限不少于3年,且在过去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国际道路运输的管理规程中,第四章专门规定了行车许可证的管理。行车许可证是国际道路运输活动中至关重要的证件,它既是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相关国家运营的通行凭证,也是车辆进出国家的必要证明。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向拟通过边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实行一车一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运输车辆为半挂汽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时,仅向牵引车发放行车许可证。

《道路运输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是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公路货物运输管理的重要法规,主要涉及了公路货物运输的许可、经营、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道路运输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是国务院发布的一项公路运输管理的重要法规,该规定共有七章,具体规定了公路货物运输的许可、经营、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第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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