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1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自2005年7月12日起由交通部发布实施,旨在规范道路旅客运输服务和客运站运营。该规定历经多次修订,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求和提升服务质量。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对规定进行了首次修正,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其相关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安全,以及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任何从事道路客运,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的经营者,以及经营客运站的实体,都必须遵循本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五章规定了客运站的运营管理和规范。客运站经营者需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出租经营许可证,同时保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第六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需与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签订服务合同,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并按月结算运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为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条例背景与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我国道路运输行业的一部重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我国道路运输行业的基本法规,旨在确保道路运输活动有序进行,保障公众出行安全及货物运输的顺畅。该条例对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管理、从业人员资格、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运输条例是什么 第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第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总述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场的管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货运经营者和托运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详细解释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的运输经营者及货运站的管理。
为确保道路货物运输的规范与秩序,以及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一条 规定要求,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循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具备仓储、配载、装卸、理货、信息等功能,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有偿服务的场所。本规定所称货运站经营,是指以货运站为依托,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包括货运信息配载服务、货运代理服务和仓储理货服务等。
第五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依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实施。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需定期或不定期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确保运营合规。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3、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