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31
第一条 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琼州海峡营业性轮渡运输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为琼州海峡轮渡提供码头设施和服务的企业及其人员。
第一条 为了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秩序,保障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管理,维护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正常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及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琼州海峡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轮渡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省政府决定对《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四条修改为“广东省和海南省分别设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峡办)。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服务,是指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船舶代理业务、客货运输代理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琼州海峡轮渡运输,是指在广东省徐闻县外罗港与海南省文昌市铺前港连线以西,至广东省雷州市乌石港与海南省临高县新盈港连线以东的海域从事轮渡的运输。
根据广东省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官网上的资料,总费用=计价重量×(船舶运费+港口作业包干费+货物港务费)+价格调节基金。普通货物:船舶运费31元/吨、港口作业包干费5元/吨、货物港务费0.5元/吨,合计36元/吨。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港口正常秩序,发挥港口的集散枢纽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港口和进出港口的船舶、排筏、其他水上浮动装置以及在港口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法律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特殊区域,严格控制新建占地多、能耗高、运量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原有的要合理调整。机场、铁路、港口等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应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二)存放物料或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三)开采地下资源、采掘埋藏物以及考古发掘。
了解港口工程资质转让相关政策 首先,进行港口工程资质转让前,您需要仔细了解重庆市相关的政策法规。这包括港口工程资质转让的条件、程序、所需材料等方面的规定。只有全面了解相关政策,才能确保您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2号《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3、法律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修正)》第十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4、法律主观: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
1、第四条 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2、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从事水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首先,经营者需要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开展运输活动。其次,经营者需要具备相应的运输船舶和船员,确保船舶的安全、适航和船员的适任。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